在实际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当中,购销的过程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化的过程,因此对于购销来说需要一定的合同进行约束。对于购销合同来说需要进行履行地的确定,以防日后的经济纠纷。有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该问题的解答在下文中给出了相关的解释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2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结合上文中的内容分析可得,对于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该问题来说需要结合实际的合同内容进行分析。按照相关规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为在合同当中所提及的交易地点,合同中未做规定的以实际的交易地点为准,除此之外,对于不动产的交易应在不动产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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