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表面上称为请求权,但其性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该形成权受期间限制,也应受除斥期的约束而非诉讼时效的约束。
2、从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违无效合同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确认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的本质在于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质言之,无效合同制度是法律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所进行的主动干预。对于无效合同,不仅当事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申请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一般而言,只要据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合同的违法性将一直存在,时间经过,并不能导致违法行为变成合法合同,也无法减轻其社会危害性,除非在未来设定合同无效的转换制度,或者合同无效的事由在法院处理时已经消失。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于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再确认其无效,则有违合同无效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正是因为无效本质上具有违法性,是对社会秩序的违反,如果对这种违法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这种违法行为并接受了其相应的后果,“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3、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角度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以便尽快稳定交易秩序。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具有需对方当事人协助性的特点,换言之,若权利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将会影响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到社会秩序。但合同无效则因其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以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作为其要件,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均可以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其不符合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权利的特征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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