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履行的方式因合同内容而异。所谓按适当方式履行,即按合同所确定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合同履行的方式上仍要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要求约定一次履行完毕的,就不应分多次履行,不能在履行过程中临时提出附加条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费用。
二、技术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一是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
二是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则。
精神权利是指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者对发现、发明、科技成果等归属拥有的权利。经济权利是指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取得经济利益的财产权利。对于技术成果申请权、实施专利权、使用和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互利有偿的原则通过协商合理的分享。
在技术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签订的不明确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也不能确定时,当事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可按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一味的只求成败,合同的每一条每一项内容都是要认真熟知并且合同生效后要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诚信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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