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不能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由此可见,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是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的,但最长的期限是不能超过二十年的,但最短的期限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在二十年以下的期限内,可以任意约定的。但要注意,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是超过6个月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这样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租赁期限就是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任意终止合同的,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
双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承租人想要长期租赁该房屋的,租赁期限就可以约定长久的,可能的话,可以直接约定20年,承租人没有长期租赁该房屋的,租赁的期限就可以不用约定那么久的,只需要约定短期的租赁期限;其次出租人有长期出租该房屋的,就可以和承租人签订长久的租赁合同,约定比较久的租赁期限,不想长期出租该房屋的,就可以签订短期的租赁合同,以便收回该房屋。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但有期限限制的,那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时,是不能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只承认有效的部分,无效的部分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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