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除斥期间就是某一种民事权利的有效存续期间,和我们常说的诉讼时效是有一定的关联的,起算时间是权利确认之日。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说观点和主流做法,均肯认其为形成权。该形成权只能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民商事仲裁)途径才能行使。换言之,形成权人必须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形成权也只有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在理论上将这种形成权称之为形成诉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条中“一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中“一年”的期间规定为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就是合同撤销权这种形成诉权行使的法定期间。在该期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为权利正当行使;超过该期间,或者期间届满,合同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排除期也可以称为预定期。排除期有固定期限,不能延长或缩短。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做应当做的事情。否则,可以享受的利益和可以行使的权利很可能被改变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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