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区别包括什么?
1、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理论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仅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
(2)指示交付,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
(3)占有改定,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另外,观念交付还包括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是指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的交付。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出让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动产交给承运人或邮局的交付方式。
三、指示交付有哪些情形
指示交付适用的情形及“第三人”的范围。关于本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其逻辑上的前提是,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对其所转让的标的不享有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让人无法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使得动产物权得以变动,因此才有本条指示交付适用的余地。条文中的“第三人”即指能够对转让标的(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合同订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及时的注意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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