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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是怎样的?

(合同编号: )

出卖人: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___________

【身份证】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划拨 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公顷,规划用途为_经济适用住房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房,【现定名】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为【现房】【预售经济适用房】。预售经济适用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买卖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该经济适用房,其房屋状况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栋【幢】 【层】 号房。

该经济适用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_砖混_结构,层高为___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车库、杂屋、阁楼(夹层)均未计入层数。

该经济适用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经济适用房计价方式:

1、户控内面积暂定预算单价为__ 元/ M2,面积__M2 ,合计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 拾_元整;

2、户控外面积暂定预算单价为_ 元/ M2,面积__M2,合计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 拾_元整;

3、商品房部分单价为__ 元/ M2,面积__M2 ,合计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 拾_元整;

4、配套设施费为90元/ M2,面积__M2 ,合计人民币: _万_仟_佰 拾_元整;

5、该经济适用房综合以上价格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 拾_元整;

6、该经济适用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房屋,本合同约定的户控内、户控外价格为暂定预算价,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格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结算价为准,多退少补,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30天内到出卖人处办理找补差价款手续。

7、除房屋价款外,买受人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详见合同附件《价格计算书》,该费用由出卖人代为收取,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签定时一并缴纳。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该经济适用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退房,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退房的,视为买受人同意接收该房,买受人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出退房,并据实结算房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按本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确定该经济适用房总房款(含定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银行按揭: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出卖人支付该经济适用房总房款(含定金)的__ %,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小写)____,余款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小写)______办理银行按揭,买受人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提供办理按揭手续的资料,如买受人所提供资料不符合银行规定或不及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须改为本条第一项付款方式即一次性付款或办理退房手续(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所交定金不退,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1、2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到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所交定金不退,买受人另赔偿出卖人总房款1%的损失。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包含维修基金、面积及结算价格差价款和其他有关税费),出卖人有权顺延交房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日期。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前,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提供竣工验收记录,交付后六个月内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市政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因素造成的重大困难,但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

3、如买受人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支付给出卖人,出卖人将顺延交房日期。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_ 1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30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经济适用房结构形式、房型、空间尺寸、朝向等发生改变,影响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凭房屋现状接收房屋的,不得再以房屋结构、面积、装修、设计变更等为由提出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第十一条 交接。

该经济适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不得以房屋有属于保修的情形为由拒绝收房。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受人未办理收房手续的,视为买受人已按交房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接受该房屋,质量保证期及物业管理费自出卖人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过错造成该经济适用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经济适用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在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在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3、该房屋所在组团的环境、道路在交房后五个月达到使用条件。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经济适用房最终结算价格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出卖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并在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结算价格批准文件下发后,且买受人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经有关部门审批发放后三年内代买受人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结算价格批准文件下发后,且买受人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经有关部门审批发放后三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出卖人不能办理产权的,自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之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书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该经济适用房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出卖人自住宅竣工验收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经济适用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经济适用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于湖南新金鸿置业有限公司;

2、该经济适用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属于湖南新金鸿置业有限公司;

3、该经济适用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属于湖南新金鸿置业有限公司;

4、该经济适用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属于湖南新金鸿置业有限公司。

5、该经济适用房所在楼宇的阁楼(含露台)、架空层(车库、杂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湖南新金鸿置业有限公司。

6、该经济适用房所在小区的地下车库、车位及配套设施与配套用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湖南新金鸿置业有限公司。

7、该经济适用房所在小区的学校、幼儿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湖南新金鸿置业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经济适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中凡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内容,均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最终审核批准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委托的长沙新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与临时业主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贰_份,买受人_壹_份,房屋产权管理局_壹_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通知买受人的方式为电话或邮寄信函,本合同书所确认的买受人的地址即为信函送达地址。如买受人的电话或通信地址发生变更,买受人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产权时,如因买受人购房资格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从而不能办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交易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银行贷款发放后,买受人如不按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除出卖人因此而承担的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外,买受人还应按出卖人承担责任数额每日百分之八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合同中应该清楚明了的表现房子各个方面,包括银行贷款发放之后应该怎样承担不按时归还贷款的担保责任,在办理产权的时候购房资格发生变化的后果的承担等。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是对承租人还有出租人的权益的保障,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承租人租金的支付,出租人的租金的收取还有应该提供的服务在实际中的应用,规范双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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