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居间合同和航迹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居间合同(就是我们常说的中介合同)中,居间人(中介方)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终合同需要委托人和相对人签订,所有权利义务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只是收取居间费用;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1、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结果出现时才能请求得到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3、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结果的问题。
综上所诉, 在我国的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为保障公民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必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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