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区别的。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1、行纪合同
在我国,自汉代以来就已经出现经营行纪业务的行栈,或称牙行。在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中曾设专章对行纪加以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为稳定市场,活跃物资交流,便利人民生活,曾相继在许多城市成立国营信托公司和贸易货栈,经营行纪业务。但很快行纪业务就日趋衰退。直至改革开发以后,行纪业才又兴盛起来,时至今日已成规模。
2、居间合同
在我国古代,居间人被称为“互朗”,是促成双方成交而从中取酬的中间人。在古代汉语中,“互”写作“东”,后讹传为“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为“牙行”或“牙纪”。民国时期民法对居间也采取自由营业主义。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前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为委托人为订约媒介的居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都有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报告居间。
3、区别
1、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结果出现时才能请求得到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3、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结果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说,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居间合同中的中介主要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而经纪则是直接与交易对方完成交易。第二次居间合同在中介结果出现后从双方取得报酬。最后一点是,居间合同中的中介没有义务将处理事务的后果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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