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同时负有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使用该财产的义务,该项财产称为信托财产。成立信托应有三方主体,即:财产授予人(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
(1)行纪合同属于标准的合同关系,而信托合同其实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管理关系。信托合同类似于物权管理制度。
(2)行纪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属于行纪人与委托人,而信托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则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
(3)行纪合同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而信托合同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所谓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从事交易活动而获得报酬的营业。从事行纪经营业的人,就是行纪人。在许多国家中,行纪营业属于特殊行业,行纪人的设立须经过批准或许可,未经批准或许可的人,不得从事行纪营业。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对行纪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即须有经营业务的资格。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一样,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其标的也是劳务,即处理委托事务也就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行为。在行纪合同中,对于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贸易活动范围各国都有自己的规定,大多数规定是物品的买卖,另外不动产商品是不属于这个范围的。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就是说,在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自己为权利义务主体,委托人并不直接称为权利义务主体,第三人并不需知道委托人为何人。
行纪人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而且也以自己的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他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故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同时,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收取报酬,是有偿而非无偿的,因此,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无须履行特别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因此,行纪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以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获取相应报酬,但是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委托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有对当事人的利益使用,财产的义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而行纪合同主要特定指买卖、寄卖的法律行为,不存在事实行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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