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合同是居间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拍卖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将二者合并归一。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二、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行纪合同的定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对行纪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四)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规则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七)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的义务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权利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八)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综上所述,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其服务范围有限制;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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