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同点是,都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处理一定事务的合同;而不同点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的,并且居间合同主要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提供服务或机会。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1)前者为合同关系,后者为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
(2)前者的当事人为行纪人与委托人,后者的当事人则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而后者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这三种合同都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而处理事务,行纪合同主要是合同关系,但信托合同主要是财产管理关系,行纪合同的主体有两方面,一个是行纪人,一个是委托人;但信托合同的主体有三方面,一个是信托人,一个是受托人,还有一个是信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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