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约束两个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行纪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权要求行纪人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只能向行纪人行使请求权,并对行纪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
行纪合同的效力涉及到两个合同: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纪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三个方面的关系: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买卖行为,行纪人在此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涉及委托人,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委托之外的买卖关系。
1、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三)、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
(四)、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
(一)、必须存在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情形。
(二)、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
(三)、委托人不取回或处分委托物。
(四)、委托物适宜提存。
三、代理与行纪的区别是什么?
(一)名义不同
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二)责任不同
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三)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
行纪合同能够约束行纪人和委托人,行纪人享受的提存权包括两方面,一种是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一种是卖出行纪中的提存权,这两种提存权的构成不同。行纪人要按照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委托物或卖出委托物,需要催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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