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仲裁条款可以生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虽然合同尚未生效,但是仲裁条款与合同相互独立,合同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尚未生效的合同,仲裁条款有效。已经成立而但是尚未生效的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尚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另一种情形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的,负赔偿损害之责任。”总之,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尚未生效前,也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也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所以,已经成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合同尚未生效以前,也应当可以发生效力。
(一)/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要求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本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两者强调的内容不一样,不成立合同强调的是程序内容不合法,无效合同强调的是实体内容不合法。
(二)、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
(三)、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1)、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合同的形式不合法。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
(五)、二者的保护性不同。
实际生活当中,由于当事人缺乏订立合同的常识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些条款没有订立或约定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如一律确认为不成立合同,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又不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我国法律对此采用相对不保护原则,即在承认必要条款空缺或约定不明的合同未成立生效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订立的合同是先成立后生效,只有生效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批准,而冲裁是独立存在的,不受合同成立的影响,在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仲裁条款是可以独立生效的,并且其法律效力也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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