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定是什么?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本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本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保险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归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己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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