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也越来越繁荣,很多人为了防止风险的发生,可能会选择进行投保。但是,我们知道保险也是属于一种合同,可能会存在着到期的现象。那么,如果我们的保险合同到期后应该怎么办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在下文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解释。
(1)终止合同。
(2)拿保险单发票以及相关的证件去办理续期的手续。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4、减灾防损的义务。
对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
2、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3、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由此可知,当我们的保险合同到期后,我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进行保险合同的终止,二是如果我们突然想续期的话,可以凭借着我们保险单的发票,还有一些相关的材料进行保险合同续期的办理。这样子我们就又可以享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了,但是具体是否续期,我们还是要综合考量。
延伸阅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政策问答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是什么,和二档有什么不一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