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按照当事人的实际的损失进行三倍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主要是:
(一)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
(二)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六)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七)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八)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如何限制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属私的制裁,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最高限制,但在司法上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这是毫无疑问的。
(一)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规制。
违约金条款属于从合同,自可以适用《民法典》通过无效或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
在适用《民法典》时应该从严把握,不能因为违约金具有惩罚作用就使之一律无效。而以惩罚性违约金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合同当中约定的一些违约金赔偿的话,一般情况下它的一个具体的规定都不是说具有一种惩罚的性质的,只需要弥补当事人的实际的损失就完全可以了,但是有一些人员他们约定了三倍的赔偿金,也是完全可以的,国家是尊重这样的一种赔偿的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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