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合同诉讼地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而在合同纠纷中,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约定管辖”或者“选择管辖”。此外,因为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合同中选择适当的“合同履行地”,实际上也能够起到“选择管辖”的效果。
3、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管辖案件,其意义显然不仅仅是为节省费用。考虑当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一些因素,选择管辖,还可能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及执行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涉外案件,选择由国内法院管辖还是由外国的法院管辖,其中区别就更加显而易见。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案件问题的规定(试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在起诉前向司法机关咨询了解,或者聘请律师来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界定,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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