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中为了让租赁关系双方能够得到最多的利润,通常会出现一方将所有物卖给对方之后又重新将该物通过合理价格租回来使用营利,这样的融资租赁关系经过合同的约定到期结束之后却容易出现租赁物归属难以辨别的问题。那么,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该归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
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租赁物如果事先就被双方在合同内容中明确约定好的,就直接按照约定内容分配租赁物所有权应当归哪一方;但是如果在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的时候忘记作出约定的,就应当依法将租赁物归还给拥有所有权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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