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长期以来,公共住房租赁纠纷的症结在于国有房地产公司本身的转变或没有改变。
除了以上几种类型外,在我日常生活中,关于房屋租赁的各种纠纷还有很多,主要类型归纳为租金支付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
(一)租金支付纠纷
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及时支付租金,也可以是业主同意推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双方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解决了如何支付违约责任的问题。 并继续实施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主要原因是双方都失去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者双方协商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破坏补偿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破坏补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造成的。
目前,只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才有关于如何补偿租户对住房装修的审判指导,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提前终止合同。 业主应向租户赔偿装修费用的其余部分,以反映公平原则,但合同应按照协议处理。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一些城市没有要求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合同。租承双方可能会产生争执,结果也会发生纠纷。
(四)其他争端的纠纷
除了上述违约和损害赔偿纠纷外,房地产租赁也是如此。 此外,在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如房屋使用纠纷和租赁合同,使承租人无法与第三人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