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方没有告知要担责吗?
中介方没有告知要担责,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房屋的真实情况。
如果中介公司在卖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并未采取任有效何措施来降低风险,同时也没有实际证据证明其已向买房人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例如房屋存在司法查封、产权争议等情况,导致最后买房人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应当对此负有重大责任,无权要求买房人支付交易居间费用,还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如果导致房产买卖交易失败的最终原因在中介公司,而卖房人又不愿退还定金,买房人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向中介公司索赔相应的损失。
《民法典》(2021.1.1)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介机构有哪些责任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
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