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民法典》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3、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