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违约金是否要交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合同执行不到位取得的赔偿金。
问:我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务,后因对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由此我公司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收到违约金也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部分特殊业务可以扣减应税营业额)。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取得的赔偿金。
问:我公司为一煤炭生产企业,下属14座煤矿,煤矿井田范围内给予村民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林木等的补偿费(不属于征用,只是给的污染补偿了等),请问这些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是否需要开发票?如果不开票入账所得税前是否能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前提条件为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给予村民的补偿费不属于征用,即居民并未发生应税劳务,应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也无需开具发票。贵企业可以凭付给个人的签字领收凭据入账。
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了双方在进行约定后,双方也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在合同中也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法合同的行为,也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当双方有约定时,也是需要缴纳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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