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解除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换句话说就是解除合同后就不能要违约金了。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
合同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违约金责任是违反合同应承担的主要违约责任之一。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违约金有所干预,体现在当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则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另外,当事人可以既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避免预定的损失赔偿额过低。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
1、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在这里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是否存在为依据,也只有在惩罚性违约金中,才存在惩罚违约行为与解除合同并存。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但如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说明,当事人对违约金的处分权虽应受到尊重,但并非没有度,而是不能“过高”或“低于”,即违约金只是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我国所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而不是惩罚性违约金。
2、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补偿性违约金包括了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直接损失及可得性利益损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
3、解除合同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损失也仅仅是指直接损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损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书写以及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仅要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要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同不能被顺利履行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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