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合同双方违约怎么处理?
当签订了建筑合同之后,其中有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则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每种违约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要根据具体时间来判定违约是属于哪一方责任才好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返工。如果是发包人出现违约情况的话就需要整改以及支付相应违约金,如果是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况的话处理方式可以是要求返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勘察承包单位、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单位来完成。
二、建筑工程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对自己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行为包括:
3、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
4、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完工;
5、是否依约支付工程价款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在一般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之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特殊处理规则进行细化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完成会有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产生。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时,发包人既无法向承包人返还建设工程,也无法向承包人返还已经付出的劳务和使用的建筑材料,因此只能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的前提是建设工程本身具有价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对于经验收不合格、但是具有修复可能的建设工程,基于节约社会资源原则和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应当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 充分科学评估建设工程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具有修复可能或者修复必要。
基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当事人之间公平和节约社会资源等价值考量,本条规定吸收了司法实践的成果。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节来进行。由于一方的行为影响合同履行的,存在违约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的,则都应当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违约责任;不管是哪一方出现了违约问题,也都得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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