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规定可以合同没有写违约金的,《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相关具体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2012 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买卖合同解除主张违约金予以明确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11号)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也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案例一中,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损失而不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嫌,值得商榷。在考虑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在内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决中应先肯定违约金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 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增加;如高于,可请求减少。
《合同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当事人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当事人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原因产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当代社会,确实存在许多合同签订之后违约的状况,当然了这种状况的存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过这不代表着所有的人员在合同签订的时候都要将所有的违约金条款明明白白的说明清楚,没有违约金约定照样可以顺利完成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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