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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放款慢交违约金吗

一、公积金放款慢交违约金

1、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放款时间超过双方购房合同里约定的,要赔偿违约金的,如果购房合同里没有相关放款时间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的。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违约金是没有具体限额规定,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有这样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公积金放款

1、住房公积金迟迟未放款,是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更严格、要求更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全面、真实的证明材料有利于提高贷款审批速度。

2、卖方要求支付违约金,要看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如果购房合同中对付款时间、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当达到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时,买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由于公积金的审批和办理数量较大,相关的审批时间和审批过程都较为漫长。一般相关的购房合同内不进行书写这类放款时间,如购房合同内规定这类放款时间的,相关的违约金和放款时间,都应有双方积极的协商,协商后确定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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