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导致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3.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首先,缔约人未尽保护义务致对方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聚合[4],其大部分实际损失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故此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因合同不成立致相对人缔约成本及机会的损失。
《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范围过窄。《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只要缔约人对这些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也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3、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