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生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 11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的理念,表明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同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义务"。这一款规定的违约金便带有惩罚性质。这样看来,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原则上承认违约金具有赔偿性,但也不排除其惩罚性,具有双重功能。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上述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但无论怎样,违约金的约定,只要不违法,应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06 年 6 月 23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与约定计收利息均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四倍利率的限定仅适用于利息,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任何强制性限定,因此,法院不宜主动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拒付违约金和付不起违约金是两个回事,付不起违约金属于民事案件,不会坐牢。但是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坐牢。《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过高,一般在借贷金额的20%以内。一旦过高,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稳定的交易环境可能会有所介入。在我国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在借贷过程中,我们都不希望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借贷的前提就是要双方互相信任。
违约金在我们国家是大量的存在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相关的约定来进行履行,而且这种违约金既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约定,也可以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的,当然违约金有一定的数额要求,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的违约金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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