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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期违约有什么特点?

一、合同预期违约有什么特点?

合同预期违约的特点主要是在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时对方就已经实施了违反约定的行为,具体的特点如下: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继续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当然,尽管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从事预期违约行为也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而也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常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产,因对方到期不交付产品使其不能按时投入生产从而获得利润。而就预期违约来说,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因此两者在赔偿损失的范围上是各不相同的。

二、构成明示毁约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等。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常常有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合同应被撤销;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以及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等。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明示毁约。

在一方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明示毁约。这就是说,另一方可以根本不考虑一方所作出的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到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在某些情况下,另一方认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在履行期到来前请求其承担此种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可以等待履行期到来后提出请求。再如另一方相信毁约方可能会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撤回其毁约的表示,从而消除毁约的状态,也可以等待履行期到来后提出请求。

如果另一方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法律允许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但应当看到,履行期前的责任和履行期到来后的责任仍然是有区别的。

例如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并确立毁约方应赔偿的数额。再如,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履行期到来,另一方可能有较长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如果他未采取措施减轻其应当减轻的损害,该数额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加重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了过重的责任。

履行义务的时间还没到,但是对方已经实施或者是间接表现出了不会履行义务的行为,此时就会构成合同的预期违约。由于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是实际拥有的,故此时是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未来由于他人可能会违约而受到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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