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签合同有效吗?
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
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
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就是说,一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从追认时起才发生效力;另外,一经追认,被代理人就要立即承担所有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得在追认之后在推翻追认。
二、无授权代理人签合同是否有效
1、甲方在没有乙方委托的情况下,是无权处分。乙方有权说合同无效。
2、从行政程序上讲,从乙方的名字还成名字,程序上有瑕疵,乙方如果向主张权利,甲方应与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如果想与完善手续,补一个书面的委托书,时间往前提,当然也是有效的。
三、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2、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授权委托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另一种是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中还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况,此时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可能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在缺少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视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即该合同并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还需要其追认,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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