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处理是什么?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诈、胁迫等外部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表现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真意保留,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为开玩笑的行为,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例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严格的说,可撤销合同并不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的情况下,而单方面的通过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人必须要通过提起撤销合同之诉而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这里,首先涉及到撤销对象的确定问题。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主要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可见,撤销的对象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其他许多大陆法国家也通常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我国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归入可撤销的合同范围,这就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主要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从广义上来说,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违法的。
我们都知道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双方都要做出行为的,合同也有无效的时候,比如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时候,这样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从狭义上来说,意思表示不真实毕竟不同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在这一点上,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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