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赔偿范围有哪些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赔偿范围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的签订目的。其基本含义有两个:
一是强化市场经济中的契约意识观念;
二是不仅自己严格按约履行,也要尽力督促和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相互提供方便,保障合同履行,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从总的民法领域来说,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量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民法领域,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都要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尤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且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或不完全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确定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合同法领域的体现。
综上所述,不管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双方因一些事项要签订合同都是要遵守诚实原则的,一切都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才能减少一些相关的损失,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出现的话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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