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包括水田、旱田、水面、果园、山林等)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
(3)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4)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日期。这一条款是从签订合同到终止合同这一段时间所进行的明确约定。
(5)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6)承包土地的用途。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用途或者项目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7)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8)违约责任。这一条款是对双方当事人违反承包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比如,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发包方不按时按质提供服务等违约行为的发生。另外,合同也要对那些因发生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作出约定。
(9)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民法典定及约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百七十八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四百七十九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到期后,土地应交回发包方处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请续期,发包方如果同意,则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只能在一定年限内进行,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所以土地的承包合同是不可以签终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