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曾XX与刘XX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曾XX向刘XX供应五金配件,并约定供货后每月结算并支付货款,若刘XX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1%/天向曾XX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刘XX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内,多次在曾XX开的五金店提取五金配件,但从未支付货款,截至曾XX起诉时,已拖欠货款278482元以及滞纳金55700元。曾XX多次找到刘XX要求支付货款,但刘XX均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予以拒绝。曾XX咨询本律师后按本律师建议,再次找到刘XX对拖欠货款予以结算并出具欠条。曾XX取得欠条后,遂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刘XX所有的雅阁轿车一辆,冻结银行账户9753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代理曾XX参与本案诉讼。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曾XX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且经双方结算,刘XX承认还欠货款278482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放弃滞纳金55700元,被告两个月内全部归还欠款。
裁判结果
双方在法院调解下签订和解协议,并签收民事调解书。目前该款已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