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成立,无论采取严格准则主义,还是核准主义,都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实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实质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要件:公司类别、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
(1)公司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合伙中的合伙人及其他无权利能力的社会团体,不得以团体名义作为公司设立人。
(2)设立人人数要件:公司设立之初的人数规定,各个法律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是根据国家授权而进行投资的政府机构或是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设立人,其中过半数的设立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设立人出资要件。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里,设立人的出资要件,法律无明确严格的规定。而我国是实行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对设立人出资要件,有严格、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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