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在各个股东出资的前提下形成的,而在日后,公司运营也是靠资本的不断累积才能正常运作。那虚假出资属于营利行为吗?答案是肯定的,他是个人的营利活动,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营利活动,虚假出资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律图在本文主要介绍虚假出资的性质以及它是否属于营利。
一、虚假出资的常见表现
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
2、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3、抽逃出资。投资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贷、租赁的财产和设备等方式出齐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则以各种名义抽走资金,使公司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
二、虚假出资构成犯罪的条件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2、后果严重;
3、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警惕虚假出资
1、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用虚假的出资资料骗取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获取验资报告。这种虚假行为一般是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所为,整套虚假验资资料往往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伪造,如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往往是加盖了私刻的银行印章)及货物发票等。此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都存在验资程序不到位、不规范或验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如果验资人员不亲往银行询证,或者不对相关资产进行实地查验,就发现不了委托验资人或出资人伪造的虚假验资资料,更发现不了虚假出资的问题。
2、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与相关人员合谋而为,如与有关银行的办事人员合谋,由银行办事人员在虚假进账单、对账单或询证函等上面加盖银行印章,或与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合谋,先由评估人员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再委托验资等。更有甚者是注册会计师与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串通一气,同流合污,帮助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出谋划策,弄虚作假。
3、一些企业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将自己的资金先汇到境内或境外的其他企业,再由其他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或就以本企业的名义)投入,实际上,这些企业并未有新的资本金增加。
4、出资人用伪造的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如笔者曾经在公安部门见到过用几乎可以以假乱真的彩色复印件伪造的虚假验资报告,公安部门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核对后,发现同文号的验资报告与假验资报告是风马牛不相及。
虚假出资是利己害他的一种行为,关于“虚假出资属于营利活动吗”这一问题你是否清楚了解。小编为你总结至此,虚假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投资,最后达到自己获利的结果。在本质上,他是一种以自己利益为前提的营利活动,以骗取他人的信任和资金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在您与他人合作时一定要警惕该行为,同时自身也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参与此类活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日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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