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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公司,应先向经济部申请项目核准合并,再依其公司之性质,分别适用相关法律办理公司合并。
公司申请项目核准合并之案件,其存续或新设公司为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网际网络业者,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
公司为前项以外之业者,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
第3条 公司申请项目核准合并者,应符合下列合理经营目标之一:
一、可降低营运成本,增进经济效益者。
二、可促成多角化经营,降低营运风险者。
三、其它可促进合理经营之状况者。
第4条 前条公司申请项目核准合并者,应填具联名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
二、合并契约书影本一份。
三、同意合并之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影本一份。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第5条 公司经项目核准合并者,应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依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妥设立、解散、变更等登记,逾期该核准失效。
第6条 公司合并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之一规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申报。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