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犯罪行为中经济犯罪的行为的特点是:采用虚假合资等方法逃避主管部门监管,转移盈利项目及利润;虚设股权,降低购买国有股股权成本;增加成本,转移利润;隐瞒资产,降低公司资产净值;虚挂应付款,加大公司负债;虚列坏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特点。
二、犯罪成因有哪些
诱发犯罪嫌疑人在国企改制中进行侵财性犯罪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1、是高经营业绩与个人所得比较后的心理失衡。我国国有公司大多历经二次改制。即对国有独资公司(实业公司等)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现阶段进行的国有股退出即国退民进。由于原国有公司主要依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权限进行垄断经营,主管部门实际投入的资金不大。在股份制改造即政企分开后依靠市场化运作,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经营上的支持程度降低,使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的壮大是其个人努力所得,与上级主管部门无关。错误的认为上级主管部门资金投入很少,现在要自己用钱购买自己的经营所得,导致心态失衡,产生隐瞒资产、职务侵占等趁机捞一把的侵财犯意。
2、是认为国企改制是我国个人暴富的最后一次机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一夜暴富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少数人认为,国企改制是最后一次机会,导致其铤而走险。
3、是经营活动长期缺乏监督及企业内部改制程序的不科学滋长了侥幸心理。主管部门委派的国有股东代表、公司监事由于长期与公司经营人员共事或为己私利而不正确行使监事职能,企业经营者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督,独断专行,为所欲为。加上在企业内部改制中,经营者(或小团体)既是改制利益的最大涉及者,又是申报资产的组织者,改制方案的制定人。对一个没有监督下已经无视规则的运动员,又给了他作自己行为裁判的机会,怎么能保证公正规范。
公司法中的犯罪行为有很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经济犯罪。公司的成立就是为了盈利,因此避免不了与金钱打交道,因此经济犯罪的发生也就是必然的产结果。经济犯罪的特点总结起来是五种,但是其犯罪的成因却有很多,公司应当在成因上着重调查,避免资金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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