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问题一直在公司制定当中就是属于非常重要的,这对于股东本身,包括公司的成立,甚至是债权人来说都是意义非凡的.在现代经济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之下,我国新公司法拓宽了股东出资的方法.如果是新公司法出台以后共同创办公司的话,就应该全新的来认识一下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
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1、实物
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2、知识产权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布图)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可见,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必将日益扩大。对于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评估作价。
3、土地使用权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就现行的法律环境下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四点:
②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③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④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当然,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绝不仅仅限于改变了股东的出资方法的,但是小编主要是着重给大家解释了一下新增的一些比较灵活的,股东出资的时候能够选择的方式,包括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这是两种比较新颖的,其他的还包括出资的时间上面的一些新的变动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一个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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