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常见的可以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如汽车、房产等实物,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再或者是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但无论是上述哪种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都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其二是可以依法转让。
但实践中,两个公司合资合作,往往是一个公司看重了对方雄厚的资金实力,另一个公司看重的则是对方的人脉、背景、经验、资源等等,也即通常看到的“我出钱,你出资源”,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特定的行业尤其是涉及到政府审批的领域,这些特殊的资源是对整个合作项目的成功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公司股东不出资占有公司股权的,其他的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否则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公司法规定,目前是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