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国有独资,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国有独资,国家单独出资的公司叫国有独资公司,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也具有法人资格,这对于民事主体意义十分重要。新规定缩小了国有·公司的范围。同时也理顺了公司的章程,和治理结构。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联我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虽然有学术界、实务界有呼声删除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仍为完成,仍然需要《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所以,修订后的公司法仍然保留了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但由于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因此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体例上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
建立各级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成果。此次公司修改,按照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出资人地位,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如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第68条第二款规定,除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之外,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第71条第二款规定,除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之外,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公司法是赋予一定的组织以法人地位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何种法人资格对于民事主体有重要意义。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64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作为赋予组织以法人地位根据此条规定,不少中央企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其所设立的子企业都是国有独资公司。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款规定缩小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按照该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需要符合三个法律要件:(1)国家出资,这一特点使得其同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区别开来,也与原公司法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的部门出资相区别;(2)国家单独出资,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其他股东,这也就使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相区别,;(3)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唯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由两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如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
这样,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不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将不再被纳入国有独资公司的范畴。即使对这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较为宽泛的理解,也只能理解为除了各级国资委之外,还包括财政部等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像以前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设立的独资企业,不能被称为国有独资公司,只能被纳入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的范畴。因此,根据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大大缩小。
(三)理顺了公司治理结构
此次公司法修订中,理顺了国有独资公司部分的治理结构。原公司法中,第65、66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的规定;第67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第68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规定;第69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中,第66、67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68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规定,第69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规定,第71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理顺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理顺委托代理关系链条,明确了是由国家出资,而非部门或者机构出资,政府委托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另一方面,调整了体例结构,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按照股东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逻辑顺序进行规定,不再首先规定监事会,凸显国有独资公司的商事性,也符合公司治理的一般逻辑。
通过新修订的条文,公司法国有独资,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结构在国有公司的治理地位,出资人的地位,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不准设立董事会,有关公职人员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充分显现了国有公司的商业性,国家授权的中央企业作为投资机构,他的下属企业,也是属于国有独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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