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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飞速进步带动了为许多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带来了可能性,这些企业的产生为更多的劳动者创造了就业机会。但是与此同时,由于经营不善或某些不可抗的外力因素,一些企业最终无法继续经营,面临的倒闭的情况,此时企业内部员工应该如何补偿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倒闭企业员工的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依据前述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民营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职工和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时间长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下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后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即为2个月或两个月以上工资;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金即为1.5个月工资。
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述即为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针对倒闭企业员工进行的补偿标准。企业倒闭对于企业经营者是个不利现象,同时对于企业内部员工也带来了不利影响。所以倒闭企业员工有权利获得有倒闭企业提供的补偿,倒闭企业应按照法律条文积极主动的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应金额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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