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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运作案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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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更多的人想要进行投资,并成为其中的一员。对于投资不可能所有人都会成功,失败的例子不在少数,基于此,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律图小编整理了一个详细的案例,下面将私募基金运作案例介绍给大家。

私募基金运作案例

一、案情摘要

在当创投企业受热捧之时,“头脑灵活”的黄某与李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汇乐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募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2010年12月,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二、案例剖析

(一)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培训公司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二)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三)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三、案件警示

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

在业内人士看来,黄某案恰恰反映了当前草根PE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册基金,在另一地融资,有效逃避了监管。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

通过上文中私募基金运作案例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私募基金的相关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小编在此建议大家,如果您对私募基金投资有兴趣,在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马上进行投资,您可以先学习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或者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再考虑是否进行投资,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延伸阅读:

什么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

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有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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