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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怎样实现政企分开

国有企业改革自十八大以来就一直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政企分开成为了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要点。在众多国有企业中,粮食企业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点。那么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该怎样实现国家所要求的政企分开呢?让我们结合政企分开的实质来谈一谈。

怎样实现政企分开

(一)关于政企分开的思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政企末分开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政企分开的有效途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明晰企业产权关系。

2、实现企业的政企分开,可以使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3、企业建立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机制。

4、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化。

5、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另外,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后,在企业改制、管理制度及经营管理等方面,都与国际上企业的通行制度相近了,有利于企业同其他国家企业间的交往和合作。

(三)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有利于快粮食购销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同于其他国有企业,它是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肩负着粮食安全储备和保障供应的任务,关系着政府粮食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履行。进一步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有利于快粮食购销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资源应主要由市场配置,而不应由政府或计划提供。但在粮食严重紧缺、战争、灾荒等外部边际条件下,粮食物品的提供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而应由政府作适当的干预,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代替市场来配置粮食资源,保障粮食供应安全,这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一项重要职能。

政府保障粮食供应职能的履行不仅表现有特殊情况下的粮食供应,还表现在正常情况下为保障供应所做的粮食收购、储备等准备工作。其主要任务:保护价粮食收购、储存及其销售;储备粮收购、轮换和市场抛售;军粮、救灾粮、应急粮等政策性特供粮食的供应销售;

在目前,要求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完全做到政企分开也是不现实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把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交由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具体执行起来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亏损挂账还没有彻底剥离消化,经营性亏损消化困难,企业资产状况差,改制难度大。

二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主要载体,如果不是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服务,我们就没有必要设置国有粮食企业

三是政府履行粮食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控制一定经营实体。

因此,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履行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有利于稳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消化国有粮食企业老人、老粮、老账等“三老”历史包袱;有利于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实现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目标。但粮食新旧体制转轨过程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和完善的程度。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企业改制已经势不可挡,但是要如何做到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的政企分开呢?由于粮食企业的特殊性,其改制并不能一蹴而就的,需要循环渐进,要通过企业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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