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的基本法律文件,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之前颁布的公司法出现了不适用的情况,于是立法机关又出台了新公司法。即使新公司法在很多地方进行了完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那么,新公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新公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如列举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若干具体情形等。
2、新公司法第28条及31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但都只规定了股东间内部责任,而无由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故该法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这个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3、新旧公司法“法律责任”部分中规定的均只是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或股东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而没有对违法者相对于公司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缺憾。因为公司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不仅仅是破坏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更可能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新公司法第42条对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日期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在不足15日通知期的情况下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仍不明朗。假设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当时没提异议,后来又因为实体决定不合其意,又以通知日期不满15日为由而主张会议通过的决议无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有待探讨。
二、新旧公司法的区别有哪些?
1、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1)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1)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1)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寻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同旧法想比,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但是还是有一定弊端。比如新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股东违法公司法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其对股东出资不足的外部责任也没有明确。这些新公司法方面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会产生不良影响,随着今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些问题会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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