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如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一、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自愿申请。
四、办理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七)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九)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五、办理地点:
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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