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遇到需要纪检员、书记或者是律师回避的情形。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知道,不仅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适用回避制度,公司召开董事会时,相关董事也是需要回避的,具体来说,什么是公司法董事表决回避原则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董事表决回避原则?
董事表决回避原则,是一种商业行为处理原则。
交易规定:
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关联交易的生效要件就是界定关联交易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尽管各国立法对关联交易的具体生效条件规定不一,但由于各国大体上都是采取双轨制的方式对关联交易实行规制,即一方面通过证券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进行披露,另一方面通过有关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与 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施实质性的限制。
二、董事表决回避原则需要满足的条件
1、实质条件
关联交易生效的实质条件是指关联交易的内容要合法。经过披露和审批程序的关联交易仅表明其程序合法,并不产生关联交易内容合法的必然结果。
我国立法规定关联交易的内容必须遵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等。从《民法典》角度看,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程序条件
程序条件是关联交易订立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披露;二是批准。
(1)关于披露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披露文件应提供足够资料使股东能据此评估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关于批准
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采用的是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即该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只有那些与表决内容存在着关联关系的董事才需要进行回避,制定此项固定的目的在于使公司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需要回避的情形满足实质以及程序要件,并需要将回避的董事的姓名、职称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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