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股东的确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司逃避债务;
(2)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害;
(3)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是需要股东本身存在违法的事项,或者导致了公司存在严重的经济损失的情况而定,但涉及到连带责任的认定,还需要由当事人通过提交相关证据来进行处理,最终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认定责任。
延伸阅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是多长
连带责任债务纠纷案一审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