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格的确立:公司法人格即法赋人格或称法定人格。就法学而言,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事实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等值。其本质乃是单个意志的存在资格(或实践资格)。自然人具有人格是人的本质特征或者说本质属性在法律上的体现。按照现代各国民法所包含的人本主义精神理解,自然人均应具有人格,其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主体对其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褫夺。公司法人格即公司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公司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公司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可见,公司与其成员(股东)可以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这就为公司法人格的理论基础。
《公司法》中独立的法律人格又称为法人人格。公司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意味着公司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按照现代各国民法所包含的人本主义精神理解,自然人均应具有人格,其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主体对其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褫夺。公司法人格即公司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公司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公司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
其实质内涵在于:公司法人格与其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财产相分离,由此形成了归公司独立拥有和支配的财产。与此同时,公司成员(股东)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换取仅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和间接(股权)控制公司的制度。这个制度安排的后果是,如果公司对外发生债权债务等关系或纠纷,公司仅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无关;股东对公司仅享有股权及股权的衍生权。
独立的公司法人格——形成了股东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被誉为是一次影响不亚于一场重大工业革命的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这一制度也理所当然地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石。
法人人格,是指法人团体或法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为外国法学的提法,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同义语。法人人格完全不同于作为法人成员的个人的人格,因此,法人常被称为法律人。虽然法人具有人格这一点已被公认,但关于这种法律实体的性质和赋予其人格的理由,长期以来却存在争论。
作为法人具有的独立人格,即能以法人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法人自己的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这就是法人人格。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指的是公司取得了独立的权利,并且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行使自己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但是社会上还会存在一些非法的人格独立,这种呢是没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的,一旦被发现它组织中的成员都会被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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